#本判決的爭點:刑法第310條及刑法第311條所構成誹謗罪規定,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嗎?
#憲法法庭判決摘要:
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,整體而言,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,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。於此範圍內,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。
#相關概念補充:
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: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,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,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,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,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,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,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。
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,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,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,仍應屬不罰之情形。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,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,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。
釋字509號之後VS112憲判8主要差異
1.釋字509號之後:主觀確信真實
23年前的大法官說,不是一定要證明到講的是真的才不罰。只要依照被告所提的證據資料,認為他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的,就不能用誹謗罪來處罰。
2.112憲判8之後:合理查證真實
第一,如果只是涉及私德,與公共利益無關,而有損及名譽時,即便是真的,也不能講的規定,合憲。
第二,如果講的話跟公共利益有關,講之前應該經過合理查證,客觀上可合理相信是真的,才可以講。
如果事前未經合理查證,包括完全未經查證、查證程度明顯不足,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,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是真的,或講話的人是因爲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,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基礎者,還是會受到誹謗罪規定處罰。
考題範例(含解析)
(D)30憲法法庭憲判字112年第8號判決,大法官強調,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,但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有何種情形者,便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?
(A)有過失但無故意者 (B)並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
(C)有過失或但無輕率之惡意情事者 (D)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
解析:D-正確
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,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,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,仍應屬不罰之情形。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,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,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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