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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本判決的爭點:沒有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的祭祀公業,其設立人的女系子孫可以成為派下員嗎?

5.  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:「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,……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,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(含養子)。」

6.  同條第2項規定: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,其女子未出嫁者,得為派下員。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,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。」

 

#憲法法庭判決摘要:

1.  祭祀公業條例規定: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,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為派下員部分,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(但該條例仍有效)。

2.  其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性子孫,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,可以檢具證明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,享有派下員的權利及義務。

 

#相關概念補充:

5.  什麼是祭祀公業:是一種特殊的制度。大概在日治時代或更早一些。有些人捐出他的財產,讓後代子孫用這些財產來祭祀祖先,這個捐財產的人,稱為「設立人」。而所謂「公業」,就是指這些財產是公有,不是個人的私有產業,祭祀則是指這些公有財產,是用來祭祀祖先之用。

6.  什麼是派下員:祭祀公業的成員稱為「派下員」,以往派下員只有男性子孫才能擔任,女性並沒有辦法擔任派下員。然而,派下員的身分可以繼承公業財產,具有財產價值,稱為派下權。

7.  未變更大法官第728號解釋:大法官第728號解釋「有規約」之派下員部分,本次判決這次處理的兩個規定都不在728號解釋涵蓋的範圍,沒有變更728號解釋的問題。

 

 

考題範例(含解析)

(A)25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憲判字112年第1號判決,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案,下列何者敘述錯誤?

(A)現存有規約之祭祀公業,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(含養子)為派下員,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

(B)無規約之祭祀公業,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為派下員部分,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

(C)法規範如以性別為分類,為差別待遇之標準者,憲法法庭應適用中度標準審查之

(D)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傳統習俗、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及延續宗族傳統等

解析:

A-  錯誤。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,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(含養子)為派下員,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,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,基於私法自治,原則上應予尊重,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。

B-  對女系子孫形成不當的差別待遇,目的並非重要公益,手段並非正當,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。

C-  憲法判決認為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,對婦女形成差別待遇,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、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,應該以中度審查標準來審查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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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 : 店家日報 https://buzzdaily.tw/news/99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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